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489 效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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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6日
公文种类: 文  号: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对人类威胁最强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各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要牢固树立防雷安全意识,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特别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林区等,要加强雷电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整治,制定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雷电防护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要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要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位于雷电多发区域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要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开展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在吉林省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在吉林省气象局进行信息登记,接受检测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依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负主体责任,各检测机构要规范检测流程,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www.qgfljg.cn)。

四、要压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要求,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雷安全责任制,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及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同步更新完善“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www.qgfljg.cn)相关数据信息。

五、要切实履行雷电防御工作职责。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科普宣传、行政执法及雷电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的防雷监管职责,做好各部门、各系统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欢迎社会各界提供防雷安全领域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0431-87958031。投诉举报邮箱:jlqx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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