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气象局关于印发《白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6 14:07

各县(市、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了进一步规范白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市局对《白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气函〔2016〕3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白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白山市气象局实际,对《白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气函〔2016〕38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和请示汇报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对口对等和事前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管理

(一)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县级气象部门公务接待工作。

(二)市局办公室负责市局公务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三)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根据接待对象情况,确定接待单位和参加接待的相关人员。

(四)全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公务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五)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六)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接待程序

(一)到市局进行公务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重要公务活动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落实。

(二)到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商谈工作或参观考察,由接待对口科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接待科室安排落实。

(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供财务报销使用。

第六条  接待标准

(一)就餐标准

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对象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需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2.严控接待标准。接待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标准为150元;接待厅局级领导,每人每餐标准为12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餐标准为80元。司机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标准为60元,超标准安排的,超出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5.省内公务活动不饮酒,不提供香烟;接待省外人员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 住宿标准

1.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当地没有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可按标准安排到其他普通宾馆,但不得安排到高档宾馆、酒店。

2.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3.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三)用车标准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按规定需提供车辆保障的公务活动,统一由办公室根据公务活动内容,统筹市局自有车辆或租赁社会车辆予以安排。接待承办科室负责事前填写《白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用车申请单》(见附件2),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市局办公室审核后,办公室安排公务接待保障车辆。市局大型公务活动自有车辆无法满足需求的,采取租用社会车辆方式予以保障。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收取来访人员市内交通费并开设收据,标准每人每半天20元,全天40元。收取的费用列入市局交通费成本核算。

第七条  财务管理

(一)全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二)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接待费壹仟元及以上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因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来访、调研而无公函的,联系单位、部门应详细做电话记录或提供其它证明依据,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签后,作为报销凭证报销。

(四)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市局应当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县局应当在每年年底汇总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在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计财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全市气象部门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事接待活动按照中国局、省局关于外事接待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气象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当地标准另行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白山市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气函〔2016〕38号)同时废止。


白山市气象局

2020年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