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局关于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航空飞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资质认定
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三、活动审批
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方可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向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四、违规处罚
申请单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气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等。
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许可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进行行政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提醒
开展各种庆典、群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活动主办方),租用气球前,应当核实服务提供方(庆典、礼仪公司等)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升放气球活动是否获得行政许可;在人员密集区、大型活动、庆典场所,为减少因升放气球引发安全事故,活动主办方应拒绝租用以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的气球。
吉林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等有效方式,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升放气球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432-64662726
吉林市气象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