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机构:吉林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文号:吉气函〔2022〕282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管委会)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吉林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气象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气象局

2022年8月31日

吉林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气发〔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全省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气象部门中央预算管理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全省气象部门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类收入均应纳入部门预算,即均属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和气象部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部门目录)。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 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上级预算单位应同时负责对下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上级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定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三)对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组织编制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并审核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组织编制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报表,并审核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并逐级审核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并逐级审核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负责提交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项申请和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核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六)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七)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八)负责政府采购信息资料的归档保存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环节如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按政策确定是否需要开展需求调查,可提前)、编制并审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四)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公告相关信息;

(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六)保存政府采购信息资料,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经省气象局审核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送财政部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经省气象局报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送财政部备案:

(一)不涉及部门预算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二)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要按照《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实施细则》(气计函〔2020198)规定执行。下列事项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履行审批程序:

(一)采购方式变更事项,即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除公开招标方式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

(二)进口产品采购事项,即气象部门政府采购项目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

(三)应当但无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事项,即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应急或救灾无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事项,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单位如涉及进口产品采购审批事项,应于当年120日前以公文形式报送计财处,追加预算中的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报送计财处。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事项由省气象局负责审批,基本流程如下:

(一)对于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如采用其他竞争性采购方式转为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二)采购人组织同级预算单位计财机构、项目主管业务机构的相关人员,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对拟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并出具会商意见。

(三)采购人提交采购材料(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等)、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或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采购过程未受质疑的材料)、内部会商意见、联系人等,逐级审核把关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气象局。

(四)采购人配合计财处将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采购人应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送上级审查。

(五)省气象局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计财处负责组织对有关支出内容的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经费预算和采购需求的预测情况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随中央部门预算一并逐级审核上报和批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事项,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事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年度中需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气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流程(试行)》(气计函〔202042)规定执行。调剂申请报送时间节点原则上应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政采系统)中导入预算指标以后进行,即从第二季度开始至第四季度。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政采系统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申请,并上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及其电子版,其中第二、三、四季度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分别为620日、920日、1120日;因特殊情况第一季度确有调剂需求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在3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气象局申请调剂。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于每月4日前编报完成下个月政府采购计划,按照预算级次逐级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其中批量集中采购需要在政采系统和电子商城同时编报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审批或备案后的采购计划执行,并于74日、104日、次年14日前编制季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信息统计报表,次年15日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逐级审核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和采购意向公开

第二十条 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不得公开涉密信息。


第六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全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将列入中央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

各级预算单位实施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时,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文件和中央目录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列入中央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得以非批量集中采购的形式采购纳入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产品。因应急或救灾原因无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将列入部门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委托中国气象局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

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列入部门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中国气象局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按照《中国气象局政府采购中心受托采购事项实施办法》(气计函〔201413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分散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

分散采购应优先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分散采购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应依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七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各级预算单位实施分散采购时采取的方式如下:

(一)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一般应优先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同一预算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只要政府采购预算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则该项目分包或分批次采购也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的分散采购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各级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行为属于非政府采购,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为规范和加强对非政府采购的管理,本细则确定吉林省气象局政府采购内控限额标准为30万元,即各级预算单位实施的30万元以上非政府采购行为,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管理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并应优先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体方式如下:

(一)采购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方式执行。

(二)采购3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方式执行

(三)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如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续购的,续购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各市(州、管委会)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30万元(不含)以下非政府采购的管理,要明确本部门内控限额标准,建立内控制度,并报省气象局备案。对于本部门内控限额标准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要经集体研究,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并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八章  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采购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二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供应商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采购人要在逾期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供应商主张权利,指定专人跟踪后续处理情况。逾期的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的,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签订补充协议。不得重新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不能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

第三十四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进度和付款方式等支付合同价款。除验收不合格外,不得拒绝支付或拖欠合同价款。

第三十六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和验收书等),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内控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均应建立和保存档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九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调剂,以及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三)中央目录和部门目录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对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条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最新文件执行)中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最新文件执行)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预算单位实施的涉密采购活动,须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管委会)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制度并报省气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气象局2011年8月30日印发的《吉林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