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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我省气象部门在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气象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自202141日起,全省气象部门以下三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

3.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行政许可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气象主管机构将结合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审批时限内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五、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吉林省气象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