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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状态:有效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技术职称证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二)行政机关

名称:吉林省气象局

联系方式:0431-87958031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

(二)证明用途

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四)证明的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的技术职称证书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三)要求。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处理: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具体是:我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的技术职称证书,并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三)要求;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六)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盖章):     行政机关:(签字盖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