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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0日 2017年12月1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气象局社会监管工作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社会监管工作,提高社会监管效能,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监管,是指由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对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气象资料使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涉外气象探测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提醒、督促、指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自查自纠自改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履行社会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约谈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约谈,必要时可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导属地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约谈。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作为被约谈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说明原因,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个人的,应作为被约谈人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 从事第二条所列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被约谈单位)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进行约谈:

(一)已经出现违法违规迹象的;

(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气象主管机构立案查处,应督促其整改的;

(四)监督抽查或从业质量评价、考核结果异常的;

(五)出现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或有协查案件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约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关监管职能处室(科室)组织,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每次约谈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个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

(一)约谈启动。气象主管机构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提出约谈建议,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约谈。

(二)约谈通知。确定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或个人送达《XXX气象局社会监管工作约谈通知书》(附件1)。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书面告知气象主管机构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三)约谈内容。被约谈人说明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况,约谈人员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人意见,向被约谈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明示法律后果,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被约谈人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四)约谈记录。记录人员要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约谈内容,形成《XXX气象局社会监管工作约谈记录》(附件2)。约谈记录应当由被约谈人阅读后签字确认。

(五)约谈存档。气象主管机构要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对约谈的全过程所有资料进行提取、存档和备案。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向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实地检查和整改回访。

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成效。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约谈职责时,约谈人员应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被约谈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无故不参加约谈,不得推诿、拖延和干扰约谈,不得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被约谈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将纳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评价及考核的结论依据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被约谈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替代或影响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将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参考证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