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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6月29日 2021年6月29日 文号:吉气发〔2021〕25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法律顾问聘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规范吉林省气象局法律顾问聘用及管理工作,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气象局法律顾问聘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领导小组2021年第一次会议、省局第六次局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吉林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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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局法律顾问聘用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气象局法律顾问聘用及管理工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气象局聘用、管理法律顾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吉林省气象局聘用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法律顾问聘用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吉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对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归口管理,并会同办公室、计财处、人事处、审计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聘用、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ﻪ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参与吉林省气象局法律顾问应聘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律师应具有执业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熟悉并了解气象工作和气象法律事务;

(三)律师事务所应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四)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面试委员会。成立由省气象局分管法规工作局领导和办公室、计财处、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审计室等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面试委员会。

(二)发布招聘公告。通过省气象局官网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资格审查。法律顾问办公室统计汇总律师事务所报名情况,对照第五条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应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可进入面试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提交面试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委员会听取法律顾问办公室对律师事务所资格审查情况汇报,确定进入面试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五)组织面试。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面试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律师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及程序如下:

1.应聘律师介绍律师事务所及本人基本情况、服务经验、工作能力、业务专长、相关业绩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思路、保障措施等,并提出服务合同报价;

2.面试评委针对法律服务内容、从业经历、服务价格等进行询问;

3.面试评委根据应聘对象的执业期限、专业特长以及在政府行政专业领域的执业经验等因素,进行推荐排序,其中熟悉并了解气象工作和气象法律实务程度、具有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业绩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优先考虑;

4.对评委的推荐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确定拟聘任的1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法律顾问。

(六)拟定聘用合同。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拟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七)提交党组审定。面试委员会将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聘用合同一并提交省局党组会审定。

(八)聘用公示。法律顾问办公室将省局党组审定后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在省气象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省气象局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合同期限;

合同的生效、续签及解除;

合同的变更;

(九)保密条款;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ﻪ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聘任为省气象局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为省气象局及其直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气象局及其直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气象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等;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省气象局及其直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参与人事劳动争议等重大内部事项及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起草或修改劳动合同;

(五)参与省气象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的重要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民商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参与信访案件、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对涉及气象部门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管理建议书等;

(七)受省气象局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

(八)应省气象局要求,就气象部门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

(九)参与处理行政诉讼、复议、调解或仲裁活动,以及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气象局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省气象局及其内设机构有关会议和活动;

(十一)协助省气象局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

(十二)承担省气象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省气象局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非公共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实务;

(五)与省气象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ﻪ 服务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流程如下:

(一)省气象局各内设机构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事先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顾问,并及时将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有关法律建议转交相关内设机构;

(二)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直接向法律顾问咨询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法律顾问按照其职责和服务需求,采取现场服务或者远程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四)法律顾问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并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后,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十二条 提供给法律顾问的资料及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重要或者内部资料,需经省气象局相关分管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的书面意见应当手写签名。

第十四条省气象局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应当重视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意见,充分交流沟通,保证依法行政和决策的合法性。

第五章ﻪ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

(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它共同利益的;

(四)与法律事务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法律顾问申请回避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省气象局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实行法律顾问年度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向省气象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记录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情况,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气象局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3次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或委托他人制作法律意见书的;

(四)明知有回避情形,不主动说明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七)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省气象局年度预算,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首次聘用合同有效期为1年。当聘用合同期届满,若继续聘用现任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应当续签相应合同,续聘聘用期一般不超过3年。若重新选聘律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履行招聘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到期1个月,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期限内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续聘或者解聘的理由和建议提出书面报告,呈报省气象局局务会议审定。法律顾问办公室应根据省气象局局务会议的决定,开展下一年度法律顾问续聘或者解聘、选聘工作。

第六章ﻪ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