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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2月5日 2018年2月5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

一、起草背景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如不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因雷电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将难以估量。防雷装置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的重要保障。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正式公布,文件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同时,中国气象局和吉林省政府也相继对开放防雷检测市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吉林省气象局认真组织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截至2017年底,已有70多家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通过资质审批,对激发我省防雷减灾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防雷检测市场放开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明显增多,建立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检测现象也非常普遍,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要求,依法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落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吉林省气象局制定出台了《办法》,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为规范公平竞争行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按照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吉省价管〔2017〕270号)要求,吉林省气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3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职责以及开设分支机构、异地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需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等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及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需开设分支机构的,应在开设分支机构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取得外省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异地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监管。

第二章 监督检查,共八条。明确了具体的监督检查内容、检查措施、双随机抽查程序和不定期检查事项,同时明确了年度报告以及检测质量考核的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在本省从业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自从业的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十五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可采取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等措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一般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定期开展检查。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现社会投诉及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案件查办中涉及防雷装置检测事项、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等情况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施不定期检查。

《办法》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评价依据。

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共四条。明确了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从业情况公示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等信息应纳入信用档案。

《办法》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通过资质认定及已登记的异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单位名录、资质等级、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质量考核信息、行业评价、行业管理类信息、告知承诺、整改类信息、受检单位反映的表扬、投诉类信息、年度报告的提交及抽查结果信息、气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信息等纳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予以公布。信用档案记录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整改、撤销的重要依据。

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被外省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在收到相关情况通报后,行政处罚将纳入该单位信用档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