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吉林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5日 2020年11月5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气象局社会监管工作约谈 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气象部门承担着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以及气象信息服务市场、防雷检测市场的全面放开,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热衷于通过网络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越来越多的社会机构进入相关领域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和防雷检测技术服务。仅2017年,吉林省内就有73家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通过检测资质认定,有8家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进行了备案。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社会监管形势,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社会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引导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气象信息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将监管方式从“事后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管理服务型”转变,非常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社会监管工作约谈办法。在此背景下,吉林省气象局制定出台了《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约谈先行,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防控。即以约见、谈话方式,向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尽量把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由于目前全国气象部门尚未出台类似社会监管方面的约谈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因此将《办法》定为“试行”,在两年“试行”期间,根据《办法》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继续有效或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社会监管和约谈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监管,是指由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对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气象资料使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涉外气象探测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提醒、督促、指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自查自纠自改的行政行为。

二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履行社会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约谈时使用。

三是明确了约谈主体。约谈主体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必要时可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导属地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约谈。

四是明确了约谈对象。约谈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作为被约谈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说明原因,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约谈对象为个人的,应作为被约谈人按时参加约谈。

五是明确了约谈情形。行政相对人已经出现违法违规迹象等五种情形时可进行约谈。

六是明确了约谈程序。对约谈启动、约谈通知、约谈内容、约谈记录及约谈存档等做了明确规定。决定启动约谈后,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或个人送达约谈通知书,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书面告知气象主管机构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被约谈人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约谈记录应当由被约谈人阅读后签字确认。

七是明确了约谈运用。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向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实地检查和整改回访。

八是明确了约谈纪律。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约谈职责时,约谈人员应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被约谈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无故不参加约谈,不得推诿、拖延和干扰约谈,不得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被约谈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将纳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评价及考核的结论依据。

九是明确了处理结果。 依照本办法对被约谈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替代或影响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将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参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