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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2022年11月17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防雷检测市场全面开放后,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由2017年以前的4家增加到最多时的106家,外省登记从业的检测机构也有几十家,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亟需有效的监管手段以规范防雷检测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背景下,吉林省气象局制定了《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省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吉林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引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依法自律和诚信执业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42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6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是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与资质单位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二是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动态更新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认定并公布异常名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及公开,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采集及管理(第7-14条)。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构成、采集、告知、录入、维护、异议处理及公开。一是确认的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录应于7日内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维护工作。二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异议申诉和复核制度,并将拟记录的资质单位有关信用信息书面告知资质单位,资质单位对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信,并立即更正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第15-20条)。包括建立资质单位异常名录、列入情形和移出条件、公示期限及异常名录应用。一是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资质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资质单位异常名录。二是异常名录自认定之日起公示期公开为1年,自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省气象主管机构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如列入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公示时限重新计算。三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异常名录的资质单位可采取约谈、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以及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或撤销的重要参考依据等监管举措。

第四章附则(第21-22条)。明确了办法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2022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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