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14 2023-12-14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解读

    一、修订背景

吉林省气象局于2020年10月,修订印发了《吉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0)》,对全省气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对外公布。”2022年12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气象工作实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做好《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贯彻落实,为明晰行政裁量权边界,确保吉林省气象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亟需依法修订《吉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0)》。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2号)等现行有效的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中国气象局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修订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等

2023年5月,法规处启动《吉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以下简称指导标准2023修订工作,对现行有效的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梳理。7月,形成了《指导标准(2023初稿)》,并研究修改,10月形成了《指导标准(2023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市(州、管委会)气象局和各内设机构意见和建议,11月通过吉林省气象局官网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全省气象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或建议,法规处修改形成《指导标准(2023送审稿)》。12月11日吉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指导标准2023》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权标准五个部分。

2.处罚事项。指导标准2023气象行政处罚事项分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雷电防护管理类”“升放气球管理”“气象信息管理类”“气象数据管理”“涉外气象数据管理”“其他”等7大类

3.违法行为。《指导标准2023》共梳理违法行为71项。其中69项违法行为与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保持一致,同时依据《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内容,增加“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以及“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的2种违法行为。

4.处罚依据。在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已经列出的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基础上,增加了省级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罚则的内容。

5.裁量标准。将气象违法行为的情形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等级,针对每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了二至四个等级的划分。在描述违法情形时,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大小、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违法情形和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在处罚裁量标准中既设定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也设定了情节严重顶格处罚的裁量,对适用“减免责”的违法行为及违法情形也进行了明确,供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适用,规范了吉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整个裁量标准基本与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