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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8月30日 2024年8月3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切实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管理体系,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2017年,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做了个别修订。目前该规范性文件已经实施6年多,期间,中国气象局分别于2020年和2022年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做了较大修改,同时《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发布实施,原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上位法要求,亟待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监管办法,以更好地履行防雷监管职责。

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GB/T32938-2016)、《气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定规范》(QX/T512-2019)等相关标准制定同时参考了广东、甘肃、河北等省近年出台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改革要求,细化上位法的需要

2017年,吉林省气象局制定了《吉林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做了个别修订。目前该规范性文件已经实施6年多,期间,省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管等方面持续出台机制、信息化等改革措施,同时中国气象局出台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在2020年和2022年做了两次修改,在规定上做了重大调整,需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配套规定。因此,重新制定与当前监管政策和部门规章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成为紧迫要求。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检测市场的需要

目前吉林省内从业的内外检测单位已逾百家,省内检测单位开设的分支机构也超过百家,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诚实守信、忽视检测质量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因此亟需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强化防雷检测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的控制和引导,从根源上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是规范监管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

从近年来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看,我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日常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管理要求不同、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需要省级层面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得到全面实施和落实。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办法》分为29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监管权限。《办法》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督查。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二)规范资质管理《办法》对检测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检测单位应当持续保持资质等级条件,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的,应当按要求提交人员变更信息(第六条)二是明确本省检测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要求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第十五条)。三是明确资质瑕疵处置方式,检测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检测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第十六条)。

(三)规范从业行为。《办法》对检测单位从事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等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检测基本要求。检测单位应当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检测数据、结果负责(第八条)二是规范了外省来吉和分支机构的从业管理。检测单位在吉林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吉林省从事检测活动的外省检测单位,应当自设立分支机构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或者进入吉林省开展检测活动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十)。外省来吉从业的检测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个月的检测项目清单第十三条三是对检测单位日常管理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检测报告出具和上传、年度报告报送、信息变更申请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检测资料档案应当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新(改、扩)建项目检测技术档案要永久保管,定期检测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二年(第十四条)

)规范监管行为《办法》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规范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检查两种常用监管检查的手段。被社会投诉或者举报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案件查办中涉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事项的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等情形,要开展专项检查(第十九)。二是对检查措施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执法软件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第二十二条三是规范了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按照吉林省气象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四是对检查结果处理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针对检测活动、检测公正性和检测资质违法违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生效时间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情况《办法》发布后立即生效实施。同时,因2018修订实施吉林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吉气发〔2018〕7号所设立的相关制度已融入衔接到本《办法》,因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