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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

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9年12月)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二条:“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四、受理机构:吉林省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吉林省气象局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同时符合下列行政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批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 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表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内容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复印件(核对原件)

1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1.应标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标、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称、所用坐标系。

2.小型建设工程,可不要求。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图纸较大,无法扫描时可提供电子版高清照片。

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原件

1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不要求专业部门设计;

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超过2千米的,不要求提供此图。

4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原件

1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表2: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申请表内容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应签名并加按手印。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应与身份证相一致。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申请人可与建设工程影响的气象台站取得联系,由气象台站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1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正反两面复印,复印件按申请人手印


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原件

1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

不要求专业部门设计

4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原件

1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人签字和手印。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电子版。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网址:http://qxxzsp.cma.cn/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审批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听证以及材料补正等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吉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审查机关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

    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变更。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吉林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二)电话咨询:0431-87958313

    十八、监督和投诉电话:0431-8795803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6366号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0431-87958313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1)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

(2)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42006

(四)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

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四)《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30号令(气象台站迁建许可管理办法).doc

四、受理机构:吉林省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吉林省气象局审批。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迁建条件

1.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拟迁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2)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3)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4)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5)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6)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和申请理由符合要求;

2.经技术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3.经现场踏勘,申请材料真实、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符合要求、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4.经专家论证,迁建气象台站必要(申请迁站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拟迁站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必须迁移气象站等),拟迁站址合理(站网布局是否合理,站内规划建筑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科学(是否能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是否会对天气、气候、服务、资料业务产生影响等)、可行(建设内容是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占地面积是否与建设内容相适应,投资资金是否能满足建设需要,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能否满足建设需要和今后的业务需求等)。

5.满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迁建气象台站的其他要求。

(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或申请理由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内容不完整,且未按要求及时补正的;

3.经审查,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4.经现场踏勘,气象台站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未落实的;

5.专家论证会建议不予批准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表1: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内容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2

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

原件

3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3

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原件

3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4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

原件

3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5

办理(联系)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3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6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原件

3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向吉林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吉林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

(二)办公时间

吉林省气象局: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图1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业务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组织听证以及补正材料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务院或吉林省气象局批复文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机构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气象台站迁建活动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对气象台站迁建活动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5.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气象台站迁建活动。

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

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气象台站迁建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吉林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二)电话咨询:0431-87958313

十八、监督和投诉电话:0431-8795803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6366号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0431-87958313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对申请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原因有哪些?

一种是城市总体规划变化,另一种是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因这两种原因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气象台站迁建,需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二)气象台站迁建准予许可作出后有效期是多长?

气象台站迁建准予许可作出后,其有效期是三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气象台站迁建。

(三)申请人通过什么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可以通过所在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窗口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中国气象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递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办理申请事项吗?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应有申请人出具委托代理函,代理人应出具其身份真实性证件。

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模板).docx

站址选址报告书(天气雷达-模板).docx

选址选址报告书(地面高空-模板).doc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2001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四、受理机构:吉林省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吉林省气象局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具备从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4.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3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4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6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电子



8

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时提供

9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原件

1

纸质/电子


10

近三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注:(1)1-7项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乙级资质时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2)8-9项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时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吉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三)依申请变更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四)补证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五)依申请注销

办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备注:专家评审、现场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颁发资质证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许可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和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证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复议的权利;

4.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认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接受现场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吉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二)电话咨询:0431-87958031

(三)网上咨询: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

十八、监督和投诉电话:0431-8795803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6366号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或0431-87958031查询办理情况。

 二十一、常见错误及问题

(一)资质申请时间要求?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是否需要提供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相关材料?

首次申请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延续申请需提交近三年年度报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及相关材料,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

(三)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有时间限制吗?

经办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受理机构终止本次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设备表.doc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doc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doc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20187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的办理。

二、事项类型

群众和企业办事“只跑一次”事项

三、办理依据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四、受理机构:省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省气象局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企业在吉林省内注册营业执照,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档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填报须知

1

企业备案申请表

纸质/电子档

1

1

字迹清楚,A4

2

企业备案表

纸质/电子档

1

1

字迹清楚,A4

3

营业执照

纸质/电子档

1

1

电子版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4

法人身份证明

纸质/电子档

1

1

电子版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5

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纸质/电子档

1

1

电子版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6

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纸质/电子档

1

1

电子版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九、申请接收:现场接收、网上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气象证明流程图.bmp

十一、办理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十二、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通知单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备案的权利;

2.备案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作出不予备案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复议的权利;

4.对在办理备案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办理机构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431-87958175(省级)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省气象局监督投诉电话:0431-87958030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长春市西安大路6366号省气象大厦应急与减灾处。

二十、公开查询

查询电话:0431-87958175

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表(模板).doc

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申请书(模板).docx

网站地图

主办 : 吉林省气象局办公室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366号 邮编:130062

吉林省气象局办公室电话:0431-87958045(工作日8: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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