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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管委会)气象局,省气象台,省气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业务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时效性,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先导作用,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省局制定了《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吉气发〔2017〕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信息发布手段列表和要求

  2. 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流程

  3. 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留痕基本要求

  4.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登记表

  5. XX市(县、区)政府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登记表

  6. XX市(县、区)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策略表

                                                           吉林省气象局

                                                           2018年7月25日

  

  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业务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时效性,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先导作用,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依据《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若干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办法》、《基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规范》和《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和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的通知》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和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的通知》(吉气发〔2018〕20号)中规定的气象灾害,其中大风、暴雨、冰雹、雷电等预见期短、破坏性强的灾害性天气以及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相关衍生灾害的称为突发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是在监测预警信息制作完成的基础上形成预警服务产品,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社会公众和相关应急责任人发布和传播预警服务信息,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并开展从预计(或监测)发生到灾害性天气结束全过程的跟踪监测、滚动预警、反馈评估、业务监控等一系列气象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的基本流程与要求,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反馈评估及留痕管理等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可在此规范的基础上对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建立适合本地的标准规范。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应在省级气象部门指导下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  预警服务启动条件

  第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均应按照《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和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的通知》(吉气发〔2018〕20号)标准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五条 对于市级气象部门,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省级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服务:

  (1)监测(预报)到气象灾害已经(可能)发生并将影响市级行政区域,或监测(预报)到气象灾害已经(可能)发生并将影响本辖区内两个或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2)省级业务单位发布了气象灾害预警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

  (3)接到省级业务单位或上下游相关台站气象灾害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

  (4)本辖区内一个或以上县级气象部门已经发布橙色或以上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5)接到基层气象信息员、志愿者等报送的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的报告,确认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市级行政区域或本辖区内两个或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6)市级行政区域内已发生因气象原因导致的重大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的气象条件仍持续。

  第六条 对于县级气象部门,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应加强与市级业务单位沟通,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服务:

  (1)监测到气象灾害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2)省、市级业务单位发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

  (3)接到省、市级业务单位或上下游相关台站气象灾害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并预计影响本行政区域;

  (4)接到基层气象信息员、志愿者等报送的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的报告,确认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5)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因气象原因导致的重大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的气象条件仍持续。

  第三章  预警服务对象

  第七条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对象依据职责不同,分为决策用户、社会公众、气象部门人员等。

  省级决策用户是指省委、省政府及相关涉灾部门主要领导。

  社会公众中包含专业用户和基层气象信息员。

  气象部门人员是指省、市、县级气象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市、县级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对象依据职责不同,分为决策用户、高敏感行业用户、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气象部门人员等五类。

  决策用户是指市(州、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三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

  高敏感行业用户是指受相关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下辖重点防御单位和用户。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局限于)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防御单位和用户包括(但不局限于)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库大坝、建筑工地、工矿企业、危化品仓库、水运、陆运、空运、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等相关单位以及学校、旅游景点、游乐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区。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是指协助基层政府和气象部门从事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人员,包括气象信息员、村干部、防汛责任人等。

  气象部门人员是指市、县级气象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和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市、县气象部门业务值班人员。

  第九条 省级决策用户中,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办主要领导相关信息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收集,省级相关涉灾部门主要领导有关信息由省局应急与减灾处负责收集,收集方式由省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或省气象局正式发函到相关部门收集。

  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的获取,由市、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或市、县气象局正式发函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及预警服务需求;重点防御单位相关信息的获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同时,可在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上公开征集本区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辖重点防御单位名单及预警服务需求,由高敏感行业用户主动申请,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备案重点防御单位名单及预警服务需求。

  气象部门人员相关信息由省市县三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收集。

  第十条 决策用户、高敏感行业用户以及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人员信息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市、县级气象部门要建立人员信息的滚动更新制度,每年3月20日前将人员信息、发函情况报上一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5、6)。省、市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抽查内容包括人员信息以及预警服务信息接收情况等,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章  预警服务手段

  第十一条 省气象台应将气象灾害预警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报送至省级决策用户,通过notes和微信等渠道发送给气象部门内部领导和人员。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要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市、县级气象部门应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种发布手段及时发布预警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预警类型、预警级别、服务对象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预警服务信息发布策略,并报上一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气象部门要保证各类预警服务对象至少可以通过一种传播手段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不同级别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手段详见附件1(包括但不局限附件1中所列发布手段)。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新技术、新手段的研发与应用以及与其他相关涉灾部门的发布手段对接、共建、共用,努力提高预警服务信息发布覆盖率。

  第十四条 县级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数据,以本行政区为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区,根据本地地形、地貌和气象灾害移动特点,在责任区外设立气象灾害防御警戒区和监视区,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发展移动,分别制定责任区、警戒区和监视区三级服务策略,开展气象灾害分级防御服务。

  第五章  预警服务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应按照“启动服务—滚动服务—灾情调查与上报—反馈评估—留痕存档”的工作流程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1)启动服务

  产品制作。当符合预警服务启动条件时,业务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确定预警类别、等级和影响范围,及时完成预警服务产品的制作,产品应包含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型、天气实况、预警级别、影响区域、警示事项、影响时段和防御措施等内容。针对突发气象灾害,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突发灾害性天气的影响程度,科学合理地制作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时间可早于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发布时间,预警信息级别亦可高于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级别。

  产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经有审签权利的人员审阅、签发后方可统一发布。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发布:

  (一)红色预警由省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或由其授权人员签发;发布前必须与省政府沟通,并上报省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二)橙色预警由省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发布,或由其授权人员签发。

  (三)黄色预警由省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由其授权人员签发。

  (四)蓝色预警由制作单位领导签发。

  市、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一)红色预警信号由本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总指挥或由其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

  (二)橙色及以下级别预警信号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

  当预警服务产品制作完成并经相应负责人签发后,根据制定的预警服务信息发布策略,通过相应的发布渠道,及时完成预警服务产品面向各类预警服务对象的发布。通知可能受影响的邻近区域气象部门业务值班人员,市级台站还应电话通知受影响的县级气象局业务值班人员,及时开展天气联防。当市级气象部门所发布的预警服务产品涉及范围仅为本辖区县级行政区域时,预警服务对象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为仅对本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绿色通道”发布机制,保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本地电视频道的插播机制以及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红色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机制,推进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信息的传播。

  “叫应”服务。当预警级别达到橙色及以上时(或者根据本地实际分灾种制定电话报告级别标准,同时报上一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业务值班人员应在完成产品发布后,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电话报告预警服务情况,并告知(或视频会商系统呼叫)可能重点影响的下游气象部门业务单位和值班人员;本单位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市、县级气象部门要制定本地气象灾害“叫应”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叫应”策略。当监测、预报指标达到本地“叫应”标准时,能够及时启动“叫应”服务流程,按照设定的“叫应”策略,通过电话等渠道向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负责人)开展“叫应”服务。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启动标准,对于预警级别高、时效性强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上级气象部门必须通过电话叫应预警范围内的下级气象部门负责人。

  (2)滚动服务

  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气象灾害实时跟踪监测,滚动通报更新气象灾害的实况监测信息,及时对气象灾害预警进行变更(升级、降级)和解除。加强与上下级业务单位的沟通和会商,做好面向各类预警服务对象的滚动服务。

  (3)灾情调查与上报

  收集民政、水利、国土资源等涉灾部门共享的灾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过灾情直报系统上报灾情信息,重大灾害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及时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4)反馈评估

  气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过程服务情况总结和服务效益评估,按照《气象服务总结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修订)》(吉气发〔2010〕84号)的要求做好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报送工作。

  (5)留痕存档

  留痕存档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开始、发展、持续、结束的监测预警服务信息和应急会商情况,以及每一次预警服务信息发布的类型、级别、发布时间、发布对象和发布渠道等信息。要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并存档(留痕存档基本要求见附件3),至少保留3年以上,实现全业务流程信息化记录,关键业务环节书面留痕。

  第六章  业务分工

  第十六条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主要由省气象台、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等相关单位承担,基层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主要由各市、县级气象部门承担。

  (一)省级预警服务

  1.省气象台承担全省范围内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指导、省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向省级决策用户和气象部门人员发布预警信号以及组织开展区域联防和会商。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后,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效益评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省气象台要确保第一时间与受影响的市级气象部门进行沟通与会商,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

  2.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省气象台制作的气象灾害预警,要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对气象灾害预警实施多手段发布。

  (二)市级预警服务

  市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传播及业务监控工作,负责对县级气象部门开展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灾害性天气灾情信息、效益情况的收集上报,负责组织开展区域联防和会商,负责建立完善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三)县级预警服务

  县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传播及业务监控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灾情信息、效益情况的收集上报,负责建立完善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第七章  支撑保障

  第十七条 为确保本规范的顺利实施,省气象台要不断提升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提前量,加强对市、县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的技术指导。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做好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市、县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能力建设,做好上级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的应用,提升综合研判能力,实现预警信息落区精准、靶向发布。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包括值班值守制度,值班日志制度,预警发布策略备案制度,应急责任人数据定期更新、备案和上报制度,定期演练制度,满意度调查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业务人员交流,建立业务培训及总结评估考核制度等,省局每年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项制度的执行和完善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信息发布手段列表和要求.doc.doc

附件2: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流程.doc.doc

附件4: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登记表.doc.doc

附件3: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留痕基本要求.doc.doc

附件5:XX市(县、区)政府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登记表.doc.doc

附件6:XX市(县、区)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策略表.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