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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4月17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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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升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修订印发《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对原《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吉林省气象局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细化了我省升放气球资质认定和活动审批流程。2023年6月16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吉安委﹝2023﹞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责任,亟需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细化措施,促进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稳定发展。

二、制定依据

《吉林省升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标准规范,参考了其他省份出台的升放气球活动管理规范性文件,采用了《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五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与延续、升放气球活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附则。《细则》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明确了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管理权限、行为原则等内容。一是规定“气球”除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外,根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明确“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二是为保证升放活动安全,避免发生爆炸事故,在《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升放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与延续,共九条。明确了申请资质的从业认定、基本条件、申请方式及材料、资质受理及审批时限、年度报告、信息变更、资质延续、资质注销等具体规定。一是根据我省升放气球审批实际,对《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作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与升放气球作业活动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消防、气象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采用了《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对应消防专业中级职称,注册化工工程师对应化学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等。二是明确设区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审批,审批时限《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压减了50%,增加和明确了网上申请渠道,便于企业少跑动。三是加强对资质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升放气球的年度报告、信息变更和延续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升放气球活动申请与审批,共条。明确了申请、申请方式、申请受理、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申请特殊规定、升放范围、安全条件和升放活动期间安全要求等内容。一是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增加和明确了网上申请渠道。同时,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升放气球活动许可规定细化了必须符合条件和人员岗位安全职责。二是增加“在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维护公共安全、重大活动保障等发布管控措施期间,升放气球活动按照管控措施执行”要求,为省内各地阶段性安全管控提供政策支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了监管规定、监管检查要求、监管检查实施、信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升放气球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吉林省气象局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升放气球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细则》明确了升放气球单位禁止性规定和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委托单位禁止性规定。《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明确了委托方作为升放气球活动相关主体的禁止性义务。三是《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检查内容制定了《吉林省升放气球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推动执法检查图表化

第五章 附则,共三条。一是《细则》规定的时间均为工作日。二是《细则》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三是《细则》自2024年51日起实施。

《细则》制定了《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表》《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升放气球识别标志》等图表附件,方便认定单位和升放气球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