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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9月5日 文号:吉气规发〔2023〕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管委会)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吉林省气象局制定了《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经2023年吉林省气象局第五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附表1—11




      吉林省气象局

      2023年9月5日




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申请及认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吉林省气象局负责本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吉林省气象局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资质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表1)。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数量认定原则如下:

(一)各单位提交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应当签订检测协议或合同;

(二)验收检测项目,各单体属于同一项目、同一地理位置、同一期次的,则视为一个检测项目;

(三)定期检测项目,各单体属于同一项目、同一地理位置,虽签署多份检测协议或合同,仍视为一个检测项目;

(四)同一委托单位有多个不同地理位置的被检场所时,每个地理位置的项目可视为一个检测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其法人登记所在地应在吉林省内。申请单位应当通过“吉事办”平台或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表2);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检测委托协议书或检测合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六条 吉林省气象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需明确资质认定所需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申请单位补齐补正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吉林省气象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通过“吉事办”平台或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八条 吉林省气象局受理资质申请后,从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前向吉林省气象局说明,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吉林省气象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核查小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和信用管理情况。

现场核查小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现场核查表》(附表5)、《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核实情况表》(附表6)、《仪器设备现场核查表》(附表7)。核查结束后,经双方签字确认,连同作业指导书复印件一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评审委员会,并保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评审活动全程录制影音资料并存档,存档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评审委员会委派现场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采取集中方式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新申请资质单位均应参加现场考核。

申请资质延续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已通过气象学会组织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或经吉林省气象局确认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且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资质等级要求的,该申请单位不需参加现场考核。否则,该申请单位应当参加现场考核。

第二十四条 理论考核采取集中、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技术相关知识。答题正确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为合格,不设补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试的,合格成绩在两年内同一等级资质评审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新申请资质单位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理论考核。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参加理论考核人数不少于四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一人;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参加理论考核人数不少于八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两人。各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理论考核。

第二十六条 需参加资质延续现场考核的单位,其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未确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理论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理论答题正确率未达到60%的,经申请单位申请,可终止现场考核。申请单位需填写《终止现场考核申请表》(附表8)。

第二十八条 技术能力考核要求申请单位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申请乙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二十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从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选派四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能力考核,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一人;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从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选派八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能力考核,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两人。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技术能力考核。

第三十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汇总考核情况,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表》(附表9),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会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评审应当听取对申请单位现场核查、现场考核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附表10-1至附表10-4)所列项目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评审表中项目内容有疑问的,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定,分项评审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评审不通过:有一个及以上带**号项不符合的;有二个及以上带*号项不符合的;有一个带*号项不符合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无*项不符合的;有六个及以上无*项不符合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完成评审后签名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表进行汇总,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并确定评审结论。

(四)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意见表(附表11)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提交吉林省气象局。

第三十三条 吉林省气象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通过吉林省气象局官网公示七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吉林省气象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吉林省气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吉林省气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资质认定结果在吉林省气象局官网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吉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1—11.docx